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09民初字第46-1号
原告:甘佳鹭。
被告:新疆金继盛电器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七道湾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张京帅,该公司经理。
被告:新疆新金继盛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化工工业园石化中路横直二巷367号。
法定代表人:张京帅,该公司经理。
被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金继盛电线电缆经销部。经营者:孙爱卿。
被告:张明卫。
被告:孙爱卿。
被告:张京帅。本院在审理原告甘佳鹭与被告新疆金继盛电器工业有限公司、新疆新金继盛线缆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米东区金继盛电线电缆经销部、张明卫、孙爱卿、张京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甘佳鹭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新疆新金继盛线缆有限公司的生产设备进行财产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甘佳鹭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扣押被告新金继盛线缆有限公司的绞丝机6台、缠绕机3台、倒丝机3台、收线出线压线机12台、上料机1台、配料机1台、水槽出线机2台、水灌1个、成缆机2套、电子芯线压出机4台、护套压出机4台、束丝机4台、对绞机4台、挤塑机4台、激光测径仪1台、火花机2台、物理发泡压出机2台、裁线机2台、包带机2台、铁氟龙高温压出机2台、拉丝机4台、叉车1辆、吊塔1台。
二、查封原告甘佳鹭所有的位于乌鲁木齐市奇台路名都花园小区1号楼13单元602室房屋档案。(房产证号:乌房权证沙依巴克区字第20083058**)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逾期申请视为放弃复议的权利。
审判员 陈先勇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马 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