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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玉港商初字第959号

任剑斌与郑蒙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3-02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任剑斌,郑蒙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玉港商初字第959号

原告:任剑斌。

被告:郑蒙瑶。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剑斌与被告郑蒙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任剑斌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郑蒙瑶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剑斌撤回对被告郑蒙瑶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任剑斌负担。

审 判 员  袁湘裕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代理

书记员  吴昌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