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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垦执字第190号

阿拉山口达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博乐阁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海龙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阿拉山口达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周海龙,博乐阁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博垦执字第190号申请执行人阿拉山口达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博州,组织机构代码08020596-1。法定代表人刘春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周海龙,男,汉族,1974年1月30日出生,住上海市。被执行人博乐阁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博乐市,组织机构代码58477790-4。法定代表人周海龙,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阿拉山口达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博乐阁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海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此案执行标的额为3842400元。未执结标的额3842400元。此案在执行中经本院“四查”被执行人博乐阁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海龙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新博市执证字第27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XX飞

审判员  艾 尼

审判员  杨志国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李 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