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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功民初字第4380号

北京万通鼎安国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玉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3-01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北京万通鼎安国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玉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功民初字第4380号原告北京万通鼎安国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时尚西路19号万通新城2号楼。法定代表人柏嵩,总经理。被告张玉山。

原告北京万通鼎安国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张玉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2月8日依法通知原告交纳案件受理费,原告在指定的期间内未予交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北京万通鼎安国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司 媛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陈镜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