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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仙执字第2646号

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傅伟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7-05-10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傅伟力,陈森,李海英,傅静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仙执字第2646号申请执行人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仙游县鲤城园滨路135号。组织机构代码70517378-8。法定代表人孙志明,该联社理事长。被执行人傅伟力,男,197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仙游县。被执行人陈森,男,1991年8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仙游县。被执行人李海英,女,1982年4月29日出生,汉族,教师,住所地仙游县。被执行人傅静华,男,197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仙游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仙游县农村信用合联社与被执行人傅伟力、陈森、李海英、傅静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仙民初字第3435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10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傅伟力即日偿还给申请执行人借款人民币80000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和执行费;被执行人陈森、李海英、傅静华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先后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拥有等情况进行查询,除被执行人李海英保证每个月定额偿还人民币1200元外,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傅伟力、陈森、李海英、傅静华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上述财产调查和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去向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仙民初字第343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对剩余债权重新提出执行申请,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祥熙执行员  张荣鑫执行员  阮 斌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朱秋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