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万全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冀0729行审1号申请执行人万全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县孔家庄镇民主街。法定代表人李占全,局长。委托代理人刘涛,该局执法大队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袁大伟,该局执法大队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闫伟栋。申请执行人万全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万国土资执罚(2015)024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28日作出万国土资执罚(2015)024号行政处罚决定,认为被执行人闫伟栋于2015年3月下旬,未经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宣平堡乡新窑子村东占用宣平堡乡新窑子村集体土地[占地面积765.00平方米(合1.15亩),套合到万全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2010-2020)数据库中,对照标示为:限制建设区占地面积765.00平方米,规划地类为:公路用地,不符合规划。套合到该宗地上一年度万全县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中,对照标示为:该宗地在2013年度农村数据库中位于新窑子村,占用地类为:公路用地765.00平方米。建筑面积765.00平方米]建车间,属非法占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闫伟栋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限期三十日之内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责令限期十五日之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限制建设区占地面积765.00平方米)上已建的建筑物���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处以非法占用耕地以外其他土地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20元/平方米×765.00平方米=15300.00元)。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万全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5月28日向被执行人闫伟栋送达了万国土资执罚(2015)0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既未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万国土资执罚(2015)024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万全县国土资源局作��的万国土资执罚(2015)024号行政处罚决定。其中罚款部分的处罚决定,由本院实施;其他处罚内容由万全县国土资源局和万全县宣平堡乡政府共同组织实施。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赵芝恒
审 判 员 常鸿明
代理
审判员 王思雯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李坤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