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2民初86号原告山东省阳信华旺石油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阳信县温店镇驻地东首。法定代表人陈华强,该公司经理。被告宁津君诚化工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津县时集镇政府驻地。法定代表人任志军,该公司经理。被告东营市英杰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垦利县胜兴路以南利河路以西。法定代表人陈旭旭,该公司经理。被告东营市永丰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垦利县利河路以西300米。法定代表人陈召美,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省阳信华旺石油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津君诚化工贸易有限公司、东营市英杰物流有限公司、东营市永丰物流有���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相应担保,经审查,原告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告东营市永丰物流有限公司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中心支公司为鲁E×××××、鲁E×××××挂投保的机动车损失保险的保险金予以冻结132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从2016年1月7日起至2017年1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但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爱春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辛凤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