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万全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冀0729行审3号申请执行人万全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县孔家庄镇民主街。法定代表人李占全,局长。委托代理人刘涛,该局执法大队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袁大伟,该局执法大队工作人员。被执行人睢仪生。申请执行人万全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万国土资执罚(2015)033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8日作出万国土资执罚(2015)033号行政处罚决定,认为被执行人睢仪生占用苏家桥旧公路北的土地。于2007年9月12日取得临时用地使用权,批准文号:政(临时)用2007(14)号,使用面积0.51亩,使用期限2年。2008年10月7日,取得临时用地使用权,批准文号:政(临时)用2008(27)号,使用面积4.978亩,使用期限2年。这两宗临时用地,现使用期限已到期。2014年8月份,被执行人为了搞养殖业又将原有房屋进行翻建。经万全县国土资源局测绘队对该宗地实地勘测,占地面积3284.94平方米(合4.93亩),建筑面积641.27平方米。被执行人临时用地手续期满后拒不归还又未办理合法用地审批手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睢仪生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限期三十日之内退还临时用地期满的土地;2.处以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15元/平方米×3284.94平方米=49274.10元)。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万全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6月8日向被执行人睢仪生送达了万国土资执罚(2015)03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既未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万国土资执罚(2015)033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万全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万国土资执罚(2015)033号行政处罚决定。其中罚款部分的处罚决定,由本院实施;其他处罚内容由万全县国土资源局和万全县万全镇政府共同组织实施。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赵芝恒
审 判 员 常鸿明
代理
审判员 王思雯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李坤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