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30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顾龙飞。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学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顾金龙。
上诉人顾龙飞因所有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234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向上诉人催缴上诉案件受理费,其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顾龙飞、吴学芳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薇佳
审判员 唐建芳
审判员 盛伟玲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莫 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三、《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上诉案件的诉讼费用,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出上诉的,由上诉的双方当事人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上诉人在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的通知后七日内仍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