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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24民初22号

王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8-18
所属地区
金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524民初22号

原告:王某,1990年2月5日,农民。

被告:张某,1990年7月8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以“起诉后被告张某至今不接收起诉书,不回来开庭应诉”为由,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

代理

审判员 丁  贝  贝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张昌俊(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