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乳执字第506号申请执行人姜秀群被执行人于增涛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因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要求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于增涛银行存款134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高胜万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刘光辉 百度搜索“”
姜秀群与于增涛执行裁定书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乳执字第506号申请执行人姜秀群被执行人于增涛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因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要求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于增涛银行存款134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高胜万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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