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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兰商初字第2358号

上海玮封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兰溪市百色虹油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3-04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上海玮封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兰溪市百色虹油墨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兰商初字第2358号原告上海玮封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薛雯雯。委托代理人裘汉浩。被告兰溪市百色虹油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一鸣。

原告上海玮封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玮封包装)与被告兰溪市百色虹油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色虹油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陈伟生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玮封包装的委托代理人裘汉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百色虹油墨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玮封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诉称,被告向原告订购铝管,订购方式以合同形式为被告自行设计编排铝管外印刷的图案和文字及指定具体型号交原告印刷制作。

原告于2014年6月27日与被告方财务黄芳对账,被告方确认2014年10月23日止尚欠原告加工金额93006.24元并签字写下还款承诺计划。至2014年11月28日后收到被告方汇来的货款共计10619.68,所以截止2014年11月28日被告共欠原告82386.56元。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加工款共计人民币82386.56元。判令被告按照银行同期货款利率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判决生效之日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案件诉讼费用。原告提供了原告营业执照、被告公司基本情况,证明原被告的主体资格;铝管采购合同和产品认购合同、付款承诺书,证明双方交易往来的具体事项及尚欠货款的数额。被告百色虹油墨未作答辩。因被告没有参加诉讼,放弃质证权利,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经审理本院认定以下法律事实,2014年2月13日至2014年10月21日期间,原告玮封包装与被告百色虹油墨签订了七份铝管采购合同和一份产品订购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各种规格的铝管,2014年10月23日被告百色虹油墨向原告出具付款承诺书,被告应付原告货款93006元承诺最迟2014年11月30日前付清。至2014年11月28日原告收到被告货款10619.68元,尚欠货款82386.32元,审理中原告放弃了逾期付款利息的请求。

本院认为,原被告发生买卖合同关系,被告收到原告的货物并作出承诺后未能及时支付货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被告百色虹油墨没有参加诉讼,放弃抗辩权利,本院依据原告的证据及诉讼请求缺席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兰溪市百色虹油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玮封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货款82386.32元。未按上述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3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兰溪市百色虹油墨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伟生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姜 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