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4民特5号
申请人:张育龙。
申请人:胡立栋。本院于2016年1月7日受理了申请人张育龙与申请人胡立栋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
代理
审判员陈海鸥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张育龙与申请人胡立栋因交通事故损赔纠纷,于2016年1月7日经永嘉县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申请人张育龙于2016年1月8日前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胡立栋医疗费、伙食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营养费等费用共计12000元(不包括已经支付的5000元医疗费)。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陈海鸥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黄跃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