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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084财保8号

孙铁红与XX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1-25
所属地区
高邮市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铁红,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84财保8号申请人孙铁红。委托代理人展兴干,江苏日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XX。申请人孙铁红与被申请人XX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所有价值26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法院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诉前保全担保人孙林、金桂芳所有的位于高邮市铜井巷16号的房产及查封诉前担保人孙洋所有的苏K×××××号轿车一辆,查封金额合计为人民币26万元。

二、查封、冻结被申请人XX所有的价值人民币26万元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吴国宏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厉爱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