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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官法执字第1460号

王贵科、吴维洪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当事人
王贵科;吴维洪;吕良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官法执字第1460号申请执行人王贵科,男,1978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县。被执行人吴维洪,男,1978年6月25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被执行人吕良芬,女,1983年6月12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申请执行人王贵科与被执行人吴维洪、吕良芬合伙纠纷一案,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3日作出的(2014)官民一初字第45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吴维洪、吕良芬到期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贵科于2015年7月6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的执行标的为40000元,执行费5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吴维洪、吕良芬无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王贵科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经回告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人民法院再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弟(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5)官法执字第1460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执行员  肖武仕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李海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