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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芦法民一初字第2431号

张某某与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2-04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某,罗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芦法民一初字第2431号原告张某某,女,197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委托代理人李文良,系湖南高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罗某某,男,1964年6月2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县人,住湖南省株洲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罗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在本案审理中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行使处分权的自愿行为,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罗某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

审判员 姜 培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杜志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