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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02民特8号

申请人连剑明与申请人黄俊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3-16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02民特8号申请人连剑明。申请人黄俊杰。本院于2016年1月7日受理了申请人连剑明与申请人黄俊杰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

审判员刘勇明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连剑明与申请人黄俊杰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6年1月7日经新罗区多元化工作机制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申请人黄俊杰应归还申请人连剑明借款36700元,该款于2016年3月起至2016年12月止,每月15日前归还借款本金670元;于2017年3月起至2017年12月止,每月28日前归还借款本金3000元。

二、若申请人黄俊杰有一期未按上述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申请人连剑明有权就申请人黄俊杰尚欠的借款一次性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上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上述调解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  勇  明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林飞虹(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