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特18号
申请人:吴柏林。
委托代理人:徐竹妹。
申请人:王跃明。本院于2016年1月7日受理了申请人吴柏林与申请人王跃明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
审判员马祝敏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吴柏林与申请人王跃明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6年1月7日经东阳市民间纠纷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王跃明应于2016年2月1日前一次性归还吴柏林借款本金53000元,利息予以免除。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马祝敏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吴育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