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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倴民初字第4081-1号

李志凤与唐山谊丰建材有限公司、孙会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1-27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志凤,唐山谊丰建材有限公司,孙会民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倴民初字第4081-1号

原告:李志凤。

被告:唐山谊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滦南县倴城镇皂户村北。

法定代表人:孙会民,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孙会民,现羁押于滦南县看守所。

原告李志凤与被告唐山谊丰建材有限公司、孙会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志凤诉称,2013年12月16日被告自原告处借款100000元,约定月息2分,借期1年。2014年7月11日再次借款160000元,约定月息2分,借期1年。借款到期后被告均未偿还。为维护原告自身合法权益,要求被告给付借款322400元并按照约定给付利息。

本院认为,滦南县公安局已作出唐滦南(缉)立字(2015)1379号立案决定书,对被告唐山谊丰建材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立案侦查,故原、被告之间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应驳回原告起诉,移送公安机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志凤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 壮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耿大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