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06193号原告徐某某。被告谷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刘 丹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唐晓飞 来源:百度搜索“”
徐某某与谷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06193号原告徐某某。被告谷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刘 丹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唐晓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