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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06193号

徐某某与谷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8-15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徐某某,谷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06193号原告徐某某。被告谷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刘 丹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唐晓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