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粤民初字第2106号原告深圳国人通信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伟力。委托代理人贺瑶,系原告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魏金星,系原告公司员工。被告王中锋,户籍地址山东省成武县。本院审理原告深圳国人通信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中锋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国人通信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国人通信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因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共计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艳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周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