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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3031号

于瑞同与姜祖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3-03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于瑞同,姜祖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西民初字第3031号原告于瑞同,农民。被告姜祖芳,农民。

原告于瑞同与被告姜祖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瑞同、被告姜祖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8月,原、被告因琐事发生争执,被告将原告打伤,原告到莱西市中医院治疗,因无钱医治出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

原告:医疗费1275.2元、住院生活补助费20元、护理费132.75元、误工费1000元、鉴定费200元,合计2627.95元,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未书面答辩,庭审时口头答辩称:不同意赔偿原告。原告本案提交证据及被告质证情况如下:证据1、医疗费单据4张,证实住院花费情况。证据2、门诊病历、CT报告单、DR报告单各1份,证实原告因纠纷住院情况被告质证称:无异议。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该组证据均有正规医院出具,真实合法,能够证明本案事实,予以认定。被告本案未提交证据。本案本院依法调取证据及原、被告的质证情况如下:证据1、莱西市公安局李权庄派出所于2014年8月12日对于瑞同询问笔录1份。原告质证称:无异议。被告质证称:无异议。证据2、莱西市公安局李权庄派出所于2014年8月13日对被告姜祖芳询问笔录1份。原告质证称:无异议。被告质证称:无异议。证据3、莱西市公安局李权庄派出所于2014年8月25日对宋学杰询问笔录1份。原告质证称:无异议。被告质证称:无异议。证据4、莱西市公安局李权庄派出所于2014年8月23日对于德水询问笔录1份。原告质证称:无异议。被告质证称:无异议。

本院认为,该上述公安机关所作笔录真实合法,能证明本案事实,予以认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同村村民。2014年8月11日下午19时许,原告放羊回家途中,因被告在路上放鞭,使原告的赶羊回家受阻,双方因此发生争执进而相互推搡,原告用手里拎着的书包摔打被告头部,被告将原告打倒,致原告受伤。原告伤后到莱西市中医医院检查治疗治疗,共住院1天,花去诊疗费1275.2元。以上事实,有原告医疗费单据4张、门诊病历、CT报告单、DR报告单各1份,本院依法调取的莱西市公安局望城派出所询问笔录4份,法庭审理笔录和原告的陈述记录在案,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权受法律保护,公民因过错侵害他人身体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原、被告系同村村民,本应和睦相处,互帮互助,有矛盾纠纷通过协商处理或寻求村委会等有关组织处置等合法途径解决,不应该产生争执引发新的纠纷。本案中,原告正常赶羊群回家途中、被告放鞭使原告的羊群受惊吓,原告赶羊回家受阻,后双方发生争执并相互推搡,原告用手里拎着的书包摔打被告头部,被告将原告推到致原告受伤,双方均有过错。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

本院认为以被告承担原告的经济损失的70%赔偿责任为宜。原告实际住院1天,误工时间和护理时间均应计算为1天。原告的实际经济损失包括:诊疗费1275.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元、误工费132.75元(2014年度青岛市在职社会职工日平均工资)、护理费132.75元(2014年度青岛市在职社会职工日平均工资),共计1560.7元,由被告姜祖芳承担1092.5元(共计1560.7元×70%)。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姜祖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于瑞同经济损失1092.5元。

二、驳回原告于瑞同对被告姜祖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姜祖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第二审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邴兴飞

代理

审判员  王旭东

人民陪审员  李广辉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赵云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