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江开法马民初字第162号原告梁某甲,男,汉族,住广东省开平市,身份证号码:×××2111。被告梁某乙,女,汉族,住广东省开平市,身份证号码:×××2129。
原告梁某甲诉被告梁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梁素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梁某乙经本院的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梁某甲诉称,原、被告从小相识,2009年确立恋爱关系,于××××年××月××日在开平市民政局自愿登记结婚。双方婚后感情一般,没有生育子女。因为夫妻长期分居,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
原告于2014年起诉与被告离婚,但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也没有联系。现再次起诉,请求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原告梁某甲对其陈述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原件一份,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结婚证原件一本,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存在合法的婚姻关系;3、(2014)江开法马民初字第90号《案件生效证明书》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曾在2014年提出起诉,法院判决双方不准离婚。被告梁某乙经本院的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庭前没有提交证据,但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如下,对于原告提出的离婚请求,被告始终无法接受。被告从来没有想过离婚,也希望双方的问题可以沟通处理,一起面对和解决。可惜原告已不愿意与被告沟通,面对原告的一意孤行,被告感到很伤心,无法参加庭审。双方婚前婚后都有共同财产,但被告没有证据,也不希望去争这些。因为被告不是因为金钱才选择原告。对于原告提出的要求,被告愿意无条件同意。被告梁某乙经本院的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经庭审核证,原告梁某甲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具有真实性,与本案有关联性,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根据原告的起诉陈述、被告的答辩意见,以及本院对以上证据的认定,
本院查明如下的事实:原告梁某甲与被告梁某乙从小相识,于2009年确立恋爱关系,于××××年××月××日在开平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婚后没有生育子女。
原告梁某甲于2014年11月起诉请求与被告梁某乙离婚,因双方不符合法定的离婚情形,本院遂判决不准双方离婚。[已生效的(2014)江开法马民初字第90号案]
本院认为,本案属离婚纠纷。
原告梁某甲与被告梁某乙于××××年××月××日登记结婚,是合法夫妻,对其婚姻关系,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自本院第一次判决原、被告不准离婚后,双方的夫妻关系并未得到明显改善,现原告梁某甲坚持再次起诉离婚,且被告梁某乙书面同意离婚,本院依法认定原、被告符合“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故原告梁某甲请求与被告梁某乙离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梁某乙经本院的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梁某甲与被告梁某乙离婚。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梁某甲负担。此款原告梁某甲已预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梁素娟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曹静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