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323执67-1号
申请执行人:王天均,男,汉族,重庆市人,住重庆市涪陵区,公民身份号码×××2714。
被执行人:朱宇厚,男,汉族,广东省惠东县人,住惠东县,公民身份号码×××6718。申请执行人王天均与被执行人朱宇厚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惠东法民二初字第3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被执行人朱宇厚应偿还申请执行人王天均货款3700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执行,案件号为(2016)粤1323执67号。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朱宇厚有银行存款。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便于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朱宇厚在中国农业银行XXXX支行账号为62×××13的存款人民币40511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彭崇峰
审 判 员 黄贤军
代理
审判员 贺大五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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