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执字第00124号申请执行人石某某,男。被执行人刘某某,男。申请执行人石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合同纠纷一案,富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8日作出的(2015)富民初字第00175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石某某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赔偿款58000元。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7月21日向被执行人刘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某某自动履行了18000元,申请执行人石某某领取了18000元后,向本院提交了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2015)富执字第00124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凤贵
审判员 王树理
审判员 杨海军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张秀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