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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执字第1889-4号

尹书丽申请执行王利平、贾永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3-29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尹书丽,王利平,贾永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东执字第1889-4号

申请执行人:尹书丽,女,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被执行人:王利平,女,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被执行人:贾永平,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申请执行人尹书丽与被执行人王利平、贾永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被执行人王利平、贾永平未全部履行(2013)东法民初字第116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贾永平在鄂尔多斯市有住房补贴,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扣留被执行人贾永平在鄂尔多斯市住房补贴。扣留期限为一年。扣留期限届满前申请人可申请延长期限,申请延长期限应在扣留期限届满前十日提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 鑫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张一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