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徐执恢字第00005-1号

5苏州蠡口建筑安装实业有限公司与徐州市万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8-03-27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苏州蠡口建筑安装实业有限公司,徐州市万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徐执恢字第00005-1号申请执行人苏州蠡口建筑安装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蠡口镇。法定代表人唐建中,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徐州市万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新沂市钟吾路78号楼4层。法定代表人张以江,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苏州蠡口建筑安装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州市万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2)徐民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末按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受理。执行中对被执行人徐州市万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账户、土地、房产、车辆进行查控,因被执行人徐州市万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14年10月29日,本院作出(2012)徐民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裁定,2015年3月28日申请执行人苏州蠡口建筑安装实业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立案受理。执行中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徐州市万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世纪豪园3号搂、4号楼,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现金40万元。由于查封的房产无法处置,被执行人无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又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2)徐民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 雷执行员 解 飞执行员 黄 磊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曹敬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