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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681执4-2号

章春生与东兴盟越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3-21
所属地区
东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章春生,东兴盟越商贸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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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681执4-2号申请执行人章春生。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董秋林。被执行人东兴盟越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兴市(市交警旁)。法定代表人邹玲。申请执行人章春生与被执行人东兴盟越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12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东兴盟越商贸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章春生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东兴盟越商贸有限公司的存款账户,冻结金额为980万元,冻结期限为1���。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祯奇执行员  黄剑波执行员  林新宇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王 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