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02财保5号申请人陈全。被申请人卜令波。被申请人杨庆洲。
申请人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杨庆洲所有的被申请人卜令波驾驶的现停放于滨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滨城区大队停车场的鲁Mxxx**轿车一辆。案外人陈素针自愿以其所有的鲁MVxxx**轿车一辆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杨庆洲所有的(被申请人卜令波驾驶的)现位于滨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滨城区大队停车场的鲁Mxxx**轿车一辆。
二、查封案外人陈素针所有的鲁MVxxx**轿车一辆。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崔明晔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王兴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