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城法民三初字第769号
原告:陈某,男,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身份证号码×××0016。
被告:林某,女,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身份证号码×××0244。
委托代理人:何永昌,广东金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梁海峰,广东金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某诉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锦兴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丘雪芳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罗艳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