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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城法民三初字第769号

陈某与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6-07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陈某,林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城法民三初字第769号

原告:陈某,男,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身份证号码×××0016。

被告:林某,女,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身份证号码×××0244。

委托代理人:何永昌,广东金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梁海峰,广东金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某诉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锦兴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丘雪芳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罗艳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