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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811民初127号

营口市老边区兴盛养殖专业合作社与张振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12-28
所属地区
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营口市老边区兴盛养殖专业合作社,张振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811民初127号原告营口市老边区兴盛养殖专业合作社,住所地营口市老边区。法定代表人李兆宾,系该公司经理。被告张振令,现住址大石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营口市老边区兴盛养殖专业合作社诉被告张振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营口市老边区兴盛养殖专业合作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邱珊珊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 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