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6民初167号原告周村龙田包装印刷厂。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南郊镇小方村。经营者苗武支,厂长。被告邹平明怡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邹平县好生镇驻地北首。法定代表人郭思春,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村龙田包装印刷厂与被告邹平明怡家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价值67282.6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邹平明怡家具有限公司在各银行账户内存款67282.60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数额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褚云霞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代理
书记员 韩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