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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04执46号

王海与张国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5-30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海,张国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04执46号申请执行人王海,男,1969年3月14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赤峰市红山区南地村*组***号。被执行人张国雷,男,198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松山区太平地镇六分地村*组。王海申请执行张国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松民初字第1508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张国雷、梁艳夫妻共有的车辆登记为梁艳的蒙D9R9**车辆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建军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郑 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