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民初字第06013号
原告:成都嘉诚新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李旭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永龙,该公司职员。
被告:敬宓,女,汉族,生于1979年8月5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原告成都嘉诚新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敬宓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成都嘉诚新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张馨睿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张 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