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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7民初152号

张秀云与纪风超离婚纠纷诉讼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2-25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秀云,纪风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7民初152号申请人张秀云。被申请人纪风超。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秀云诉被告纪风超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秀云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这个张秀云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纪风超款项2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物。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海宁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韩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