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7民初152号申请人张秀云。被申请人纪风超。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秀云诉被告纪风超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秀云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这个张秀云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纪风超款项2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物。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海宁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韩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