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灌板商初字第00404号

胡传昌与刘素龙、韩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5-05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胡传昌,刘素龙,韩建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灌板商初字第00404号原告胡传昌,居民。委托代理人陈福梅,灌云县南岗法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素龙,居民。委托代理人杜守胜,灌云县东王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韩建军,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传昌与被告刘素龙、韩建军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传昌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传昌申请撤诉的行为,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传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75元,减半收取487.5元,由原告胡传昌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朱锐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孙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