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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牛民初字第5421号

四川省盛祥综合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成都市锦江区万思达网吧、金昌平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12-26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当事人
四川省盛祥综合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金昌平,成都市锦江区万思达网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牛民初字第5421号原告四川省盛祥综合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法定代表人沈家先,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晓蓉,四川思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饶全福,四川思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昌平,男,汉族,1956年5月14日出生,户籍地:成都市金牛区。被告成都市锦江区万思达网吧。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本院在审理四川省盛祥综合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诉孙成都市锦江区万思达网吧、金昌平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省盛祥综合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省盛祥综合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杨实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谢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