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7财保4号
申请人:望江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安庆市龙珠包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结渝,该公司总经理。2014年10月24日,被执行人安庆市龙珠包装有限公司向申请人借款200万元逾期未还。故申请人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在望江新华村镇银行有限公司的股份中价值200万元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出具担保书作为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同意申请人望江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
代理
审判员 万熊杰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何转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