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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27财保4号

望江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庆市龙珠包装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望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1-13
所属地区
望江县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望江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龙珠包装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7财保4号

申请人:望江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安庆市龙珠包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结渝,该公司总经理。2014年10月24日,被执行人安庆市龙珠包装有限公司向申请人借款200万元逾期未还。故申请人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在望江新华村镇银行有限公司的股份中价值200万元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出具担保书作为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同意申请人望江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

代理

审判员  万熊杰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何转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