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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322民初21号

查贵根、郭可喜与郭可喜、彭安地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4-12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当事人
查贵根,郭可喜,彭安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322民初21号原告查贵根,男,生于1983年4月9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委托代理人刘贵福,湖北刘贵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代收法律文书等特别授权。被告郭可喜,男,生于1967年12月28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被告彭安地,男,生于1941年10月5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系被告郭可喜岳父。本院在审理原告查贵根诉被告郭可喜、彭安地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查贵根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查贵根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查贵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查贵根负担。

审判员  陈永宝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姚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