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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民初字第921号

原告唐快富与被告廖四华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3-21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唐快富,廖四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初字第921号原告唐快富,男,汉族。法定代理人唐建华,男,汉族,系唐快富之父。法定代理人李止兰,女,汉族,系唐快富之母。被告廖四华,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邓志升,湖南湘华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快富与被告廖四华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快富以证据未收集齐为由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快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19元,退还给原告唐快富。

审 判 员  王堂堂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代理

书记员  黄海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