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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桃民二初字第588号

2015桃民二初字第588号吴某高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4-15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吴某,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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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5)桃民二初字第588号原告吴某,男,1969年6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桃江县桃花江镇近桃路80号附4号。被告高某,男,1946年9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桃江县灰山港镇铁矿坳地区玻璃厂家属区0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6年1月7日以双方已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吴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吴某负担。

审 判 员  肖力华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代理

书记员  李 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