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5)桃民二初字第588号原告吴某,男,1969年6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桃江县桃花江镇近桃路80号附4号。被告高某,男,1946年9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桃江县灰山港镇铁矿坳地区玻璃厂家属区0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6年1月7日以双方已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吴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吴某负担。
审 判 员 肖力华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代理
书记员 李 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