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83民初第64号
原告:佟某。
被告: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佟某与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佟某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佟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佟某撤回对被告宋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佟某承担。
审判员 滕奉朝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白龙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
佟某与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83民初第64号
原告:佟某。
被告: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佟某与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佟某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佟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佟某撤回对被告宋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佟某承担。
审判员 滕奉朝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白龙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