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1民初237号原告郎丰利,男,196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青州鲁晓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玲珑山中路149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勇诉被告青州鲁晓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申请查封被告价值19000元的财产,并提供原告所有的鲁VU***号轿车一辆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原告所有的鲁VU****号轿车一辆。
二、冻结被告的银行的存款XX元或查封被告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应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郭建民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高继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