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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汝民初字第3071号

赵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7-05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赵某某,马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初字第3071号原告赵某某,女,1974年5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马某某,男,197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进营,河南博裕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亚国,河南博裕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马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审判员  金根周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杭红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