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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德武民初字第231号

刘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8-03-02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刘某,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德武民初字第231号原告刘某男,1978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家住德清县。委托代理人王建平,德清县乾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女,1975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家住德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本案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人民币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沈晓忠

人民陪审员  沈惠贤

人民陪审员  钱素春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代

书 记员  郑秋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