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德武民初字第231号原告刘某男,1978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家住德清县。委托代理人王建平,德清县乾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女,1975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家住德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本案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人民币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沈晓忠
人民陪审员 沈惠贤
人民陪审员 钱素春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代
书 记员 郑秋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