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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绥执字第00135号

苏平平与高海军、高俊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3-29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苏平平,高海军,高俊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绥执字第00135号申请执行人苏平平,男,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执行人高海军,男,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执行人高俊胜,男,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苏平平与高海军、高俊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4日作出(2013)绥民初字第0043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高海军、高俊胜未按调解书履行义务,权利人苏平平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高俊胜所有位于神木县神木镇中阳路房产一套,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被执行人高俊胜所有位于神木县神木镇中阳路房产一套予以查封。

二、被执行人高俊胜负责保管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可以使用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自己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当由被执行人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再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它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三年(从2016年1月7日起至2019年1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华荣

审判员  李少卿执行员  王 静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田新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