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7刑更148号罪犯余龙,男,傈僳族,1988年9月5日出生于云南省福贡县。现在丽江监狱服刑。云南省怒江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0日作出(2013)怒中刑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认定余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民事赔偿30000元(刑期自2013年1月28日起至2027年1月2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丽江监狱于2016年1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丽江监狱提出,罪犯余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和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从2013年9月至2015年8月,获记监狱表扬4次。该犯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丽江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余龙的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有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本人的改造总结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余龙减去有期徒刑5个月(刑期至2026年8月27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廷江
审判员 王忠玉
审判员 陈 旭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杨 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