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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民终字第13607号

丁立珍与郭迎春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2-03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丁立珍,郭迎春,张丹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终字第136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丁立珍,女,1944年8月3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桂雪飞(丁立珍之女),1971年4月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丁欣(丁立珍之侄女),1989年5月16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迎春,女,1983年3月3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丹阳,男,1980年11月16日出生。二被上诉人之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岩(张丹阳之父),1952年7月24日出生。

上诉人丁立珍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5)丰民初字第224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丁立珍于2016年1月7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丁立珍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丁立珍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丁立珍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至原审法院);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丁立珍负担25元(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白 松

代理

审判员 袁 芳

代理

审判员 王 磊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牛晓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