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终字第136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丁立珍,女,1944年8月3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桂雪飞(丁立珍之女),1971年4月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丁欣(丁立珍之侄女),1989年5月16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迎春,女,1983年3月3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丹阳,男,1980年11月16日出生。二被上诉人之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岩(张丹阳之父),1952年7月24日出生。
上诉人丁立珍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5)丰民初字第224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丁立珍于2016年1月7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丁立珍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丁立珍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丁立珍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至原审法院);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丁立珍负担25元(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白 松
代理
审判员 袁 芳
代理
审判员 王 磊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牛晓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