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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民申字第3501号

孔祥悦与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侵权责任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孔祥悦,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九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申字第3501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孔祥悦,个体业主。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原山东电力集团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经二路***号。

法定代表人:蒋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明军,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少伟,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法律顾问。孔祥悦因与被申请人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原山东电力集团公司,以下简称电力公司)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山东高院)(2015)鲁民一终字第1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孔祥悦申请再审称,山东高院(2015)鲁民一终字第104号民事判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十一项规定的情形,请求撤销上述判决,改判被申请人电力公司赔偿损失17,953,032.78元;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电力公司承担。理由是:

一、山东高院(2015)鲁民一终字第104号民事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该判决认为“对孔祥悦的间接损失按该鉴定结论(确认)的(金额)40%进行认定较为合适”,并且据此判令电力公司赔偿孔祥悦损失4,555,682.48元。孔祥悦的损失是客观存在的,山东永鼎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资产评估司法鉴定意见书》已经明确孔祥悦剩余矿石开采后纯利润为11,389,206.19元,此为孔祥悦的间接损失,判决按评估结论确认的金额40%确定孔祥悦的间接损失,没有证据支持。

二、(2015)鲁民一终字第104号民事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判决认为孔祥悦的投入已转化为开采利润,没有事实依据;判决在支持孔祥悦主张的直接损失的情况下,却判令不赔偿孔祥悦的直接损失,属适用法律确实错误。判决未判令电力公司支付因其没及时赔偿而给孔祥悦造成的利息损失,有失公平。判决确定的诉讼费分担方式,与法律规定不符。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电力公司赔偿孔祥悦损失的范围如何确定。电力公司的侵权行为给孔祥悦造成了损失,电力公司依法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的规定以及财产损害应全部赔偿的民法原则,侵权责任的赔偿范围应包括孔祥悦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一、关于孔祥悦的间接损失问题。所谓间接损失是指由于受害人受到侵害而发生的可得利益的丧失。在其受到侵害时,该财产权益尚未存在,但在通常情况下,如果其不受到侵害,这一财产权益必然或极有可能获得。孔祥悦于2003年5月31日与烟台市牟平区莒格庄镇东垛夼村村民委员会签订合同,承包经营烟台市牟平区祥和采石场(以下简称祥和采石场),并于2008年5月16日取得烟台市国土资源局牟平分局颁发的证号为3706000830877的《采矿许可证》,期限至2009年5月16日。2008年7月31日,因电力公司架设输电线路,祥和采石场停产。2009年10月20日,孔祥悦就本案向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牟平区法院)提起诉讼,后因电力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牟平区法院将案件移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牟平区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于2010年12月委托山东正元地质勘查院烟台分院对祥和采石场的资源量进行评估,该院出具了《烟台市牟平区祥和采石场花岗岩矿地质简报》,估算的结论为,建筑用花岗岩矿33300立方米;需剥离毛石量7225立方米;剥采比为0.210。2011年6月8日,山东永鼎司法鉴定中心根据牟平区法院的委托,对祥和采石场的矿种、剩余储量、技术指标等进行了评估,并根据孔祥悦提供的销售发票及市场调查,作出鲁永司鉴中心(2011)评鉴字第5号《资产评估司法鉴定意见书》,确认祥和采石场剩余可采矿石为26075立方米,剩余储量的矿石开采后纯利润为11,389,206.19元。由于《资产评估司法鉴定意见书》确定的矿石价格明显高于孔祥悦提供的《烟台市牟平区东垛夼矿区祥和建筑用花岗岩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说明书》和山东新广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烟台市牟平区祥和采石场花岗岩矿采矿权评估报告书》确认的价格,且孔祥悦及相关评估机构均未提供证据证明石料价格的变动情况,故二审判决没有直接采信《资产评估司法鉴定意见书》确认的价格,而是根据一、二审查明的事实,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孔祥悦没有进行实际开采、双方的过错程度及公平原则,酌情确定孔祥悦的间接损失,并按该鉴定结论确认的金额40%进行认定,并无不当。

二、关于孔祥悦的直接损失问题。所谓直接损失是指由于侵权行为直接作用于受害人的财产所造成的财产损害。山东永鼎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资产评估司法鉴定意见书》,是在充分考虑剩余可采矿石的预期收入及成本费用的基础上,得出的剩余储量的矿石开采后纯利润。其中,成本费用则包含了孔祥悦与烟台市牟平区莒格庄镇东垛夼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约定的租金、房屋建筑物及机器设备的折旧、矿石开采的人工费用、采矿权的价格、矿石开采需消耗的油、电、爆破材料等及其他费用。可见,《资产评估司法鉴定意见书》的结论已将孔祥悦主张的直接损失,即其实际投入转化为开采利润,在此情况下,二审判决未支持孔祥悦主张的直接投资损失,并无不妥。

三、关于孔祥悦主张的利息问题。因孔祥悦的直接损失已转化为开采利润,而本案涉及的开采利润为孔祥悦对剩余可采矿石的预期利润,该利润尚未发生,因此,二审判决在确定孔祥悦的损失时未涉及利息是合理的。此外,关于孔祥悦主张的诉讼费承担问题。参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院长申请复核。孔祥悦主张案件受理费应由电力公司承担的问题,不属于再审审查范围。综上,孔祥悦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十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孔祥悦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于 明

代理

审判员  刘少阳

代理

审判员  杨 春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张巧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