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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初字第1057号

裴勇胜与青岛建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蒲贵德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7-08-10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裴勇胜,青岛建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蒲贵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1057号原告裴勇胜,男,197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委托代理人牛长舟,山东诚功(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建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珠海东路288号1栋2单元913(经济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66451053-X。法定代表人徐仕富,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方明,山东嘉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蒲贵德,男,1964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江县。委托代理人方明,山东嘉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裴勇胜与被告青岛建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被告蒲贵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青岛建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被告蒲贵德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裴勇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31元,减半收取665.5元,由原告裴勇胜负担。

审 判 长  秦忠基

审 判 员  李 珂

人民陪审员  徐友春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帅玉杰 百度搜索“”